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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分析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所得税汇算清缴

【案列】

我公司融资租入了一台设备,合同约定年租金120万元。请问,这120万元的租金能否税前扣除?融资组入的设备在涉及所得税方面有何规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专家分析】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会计上的处理与税法上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根据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2)每年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采用实际利率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租赁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上的处理与税法的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预计净残值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即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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