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来电反映:我2006年9月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2007年1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但2007年2月单位将我解雇,谈及赔偿,单位表示{z}多补发一个月的工资。我当时没拿就离职了。现想向原单位追讨补偿,可以吗?
答疑:这要看具体情况。《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60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果您没有收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现在提出还没有过时效。另外根据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您已经收到了公司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且没有上述几种情况,那么您现在提出要求则过了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