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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这是在鼓励全民炒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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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2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上述五方面主要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草案主要内容:消股票发行审核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

我国拟修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我国拟修法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法修订草案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注:


此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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