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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的意见,但......

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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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某市2015年初出台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的意见》,欢迎大家讨论。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的意见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目前开展的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二、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规范合同订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要落实合同履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对有拖欠工程款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申报新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对于在建工程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对恶意拖欠的单位,要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挂靠。凡在我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须由其注册地住建部门开具无欠薪证明。

五、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等文件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六、施工单位应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劳务人员管理,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对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处罚,属外地施工企业的清出太原建筑市场,不得在本市承揽工程。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追要工程款的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七、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四控、两管、一协调”的作用,对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理单位要把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劳务分包款支付,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台账、费用支付,自有机构设备、周转材料等情况以及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监理例会上通报,记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和监督月报。

九、监理单位要对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遵守建筑施工的各项规定,不得参与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对参与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记入不良记录和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处罚。

十一、监理单位认真核实建筑施工行为情况,每月30日前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行为动态报表》,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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