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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图文详解哈萨克部落分支

哈萨克一词的来源有很多中说法,不再赘述。作为哈萨克人民的共同称谓是从15—16世纪开始的,这一新的人群共同体是由术赤系蒙古贵族联合诸多内亚北部的古老突厥语、蒙古语(语言学层面的蒙古)部族而形成的。比如突厥方面有钦察、康里、阿儿浑、可萨、葛逻禄...蒙古方面有乞颜、杜格拉、乃蛮、克烈、弘吉剌、札剌亦儿、汪古...当然还有更古老的东伊朗语部族的因子,如萨尔马提亚人、塞人、斯基泰人。


和其他游牧民族一样(如蒙古人、阿拉伯人),哈萨克人非常重视对家庭、氏族谱系的记忆,每个哈萨克人从小就要听家里口耳相传学习谱系,记住自己的七代先祖,记不住的人甚至会被说成是孤儿(没有家庭教育)。在过去,一个人的各种权利义务是和他在谱系中的位置相匹配的,贵族在生产资料的分配、分工、征税和征兵、矛盾的调节、婚配事宜上都能根据谱系关系找到执行依据。根据哈萨克谱系传说,所有哈萨克人的共同祖先名为阿拉什 Alash(突厥语斑纹的意思,这里还有段传说)。后来阿拉什生哈萨克,哈萨克生三子:长子名别克阿热斯,其后代形成大玉兹 Usun Jüz,生活在巴尔喀什湖至突厥斯坦一带。次子名阿卡热斯,后代形成中玉兹 Aktol Jüz,生活在现在哈萨克中部高地(17世纪时延伸至咸海)。三子名江阿热斯,后代形成小玉兹 Alchin Jüz,生活在乌拉尔河至里海一带。整个哈萨克民族是由三玉兹这三个部落联盟结合而成的,在各玉兹里有许多部落,部落内部还分诸多氏族。

大致结构见下图。


▶大玉兹:alban 阿勒班、shanyshqyly 恰内西克勒、dulat 杜拉特、jalayir 札剌亦尔、qangly 康里、oshaqty 奥夏克惕、suwan 素宛、sirgeli 锡尔格利、shapyrashty 恰普拉什特、ysty 亦斯提、sary-uysin 突骑施(黄乌孙)
▶小玉兹:alimuly 艾力木乌勒、bayuly 巴衣乌勒、jetiru 杰特鲁、nogay-kazak 诺盖
▶中玉兹:argyn 阿尔浑、nayman 乃蛮、qypshaq 钦察(克普恰克)、qongyrat 弘吉剌惕、waq 汪古(瓦克)、kerey 克烈


关于哈萨克汗国时期各部落内部氏族的构成,各种意见争论不休,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史料的匮乏。众所周知,游牧民族的历史从来都是由定居民族书写的,游牧民则由于其生产生活方式的特殊性没有留下太多关于自身形成、构成的史料。现在能够找到比较可靠的资料是18世纪沙俄外交人员们留下的一些关于哈萨克各玉兹的记录,而其他周边定居民族如汉人的史料则更关注内亚绿洲定居文明,而非游牧民。

如同半干旱农耕区为了农业生产需要大量人口的集中和协作,对土壤、河流、林地等进行改造,因此更容易产生集权社会一样。游牧社会这种分支型结构是由其生产生活方式决定的。和一般认为的社会发展阶段理论不同(渔猎-游牧-农业-工业),游牧生产生活方式的出现要远远晚于农业。游牧是一种需要积累大量的、精细的环境与动植物之间关系的知识,然后巧妙的利用这些知识从所处相对恶劣的环境中获取贫乏资源的一种生产生活方式,要将牧场有限的、人类无法食用的植物资源通过食草动物(只有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才能被驯化,如马、狗等)转化成人类能够使用的肉、奶、皮毛等生活资源。这也是游牧民族一般不养猪的原因,猪是杂食动物,转化不了草场上的植物资源反而要吃粮,农区养猪是为了补充人所需要的蛋白质,而牧区的粮食是需要经过交易才能获取的,不可能拿畜牧产品换取粮食喂猪,再获取畜牧产品。


可以说游牧是人类为了利用无法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而发展出的一种经济生活方式。相对于农业,游牧单位土地产能很低,同样面积的土地,如果在农区能承载1000名农民,在牧区就只能承载一户,所以某地但凡能够发展农业(即使是像陕北那样贫瘠的土地),就绝对不会产生游牧,作为有发展人口倾向的群体,牧业实在是一种不合算的生产方式。历史上游牧民族生活的地区一般都是年降雨量、日照、无霜期统统不适合农业发展的地区。

游牧经济的特殊性在于畜群数量增长是受环境限制的。而这是由有限的草场这一根本的自然因素所决定。在任何时候、任何区域,牧场所能承载畜量的上限是严格受到控制,并不可逾越。牧场与畜群之间、畜群与人口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平衡,既单位土地的畜群&人口承载量,挑战这种平衡就等于自取灭亡。

从构成一个社会最小的单位——家庭,到整个部落联盟,游牧民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极为松散的、孤立的。除了牧场畜载量限制的原因外,和定居文明不同,游牧经济的分工几乎都能在家庭内部完成的,而没有形成社会层面的分工(从而社会的阶层化也不明显),所以每一户家庭都是一个能够独立生存、相对孤立的实体。在牧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几个家庭会组成一个小团体共同放牧(倾向于有亲缘关系的几个家庭),如蒙古的阿乌尔、哈萨克的阿吾勒(哈萨克的社会组织形式:十多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阿吾勒,七代以下的几个阿吾勒组成一个阿塔,13—15个阿塔组成一个乌勒,几个乌勒组成一个兀鲁思,几个兀鲁思组成一个玉兹),但并不像农区的村落社会构成那样相对稳定,随着环境和季节的变化,一个阿吾勒的几户人家可以马上拆分,各寻草原上分散的资源。可能在另一片草场,几个来自不同阿吾勒的人家会组成一个新的阿吾勒。

与此相同,构成一个部落的几个氏族会为了应对变化中的社会、自然环境拆分开来,各寻出路,在其他地方与其他氏族组成新的部落。这也就是个定居民族历史文本中对游牧民族的称谓如此混乱、令人困惑的原因,同一地域的几个氏族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组合会冠以当时最强大氏族的名号或者新的名号出现,如果该氏族衰落,部落就会瓦解,各氏族另寻出路和盟友,组成新的部落联盟再次出现在定居民族的视野中。人基本上还是同一波人,不同的组合形成的联盟会追忆或虚构一个想象的共同祖先将人群的集合合理化、合法化,从而凝聚成一个新的人群共同体。甚至到部落联盟层面也有同样的事情发生。

任何群体都有发展人口的天然倾向,作为人类社会形态之一,游牧社会有其自然的人口繁衍的原始动力。然而人口的集中或者人口密度的增加,这本身就是对游牧社会各种平衡关系的威胁。因为人的集中会带来经济的集中,这必然会导致经济不平衡和其他一系列的问题。那么游牧社会是怎样保持平衡的呢?其根本方法是不断的“分散”化解——社会分支性结构,当一片牧场的畜群&人口达到了其能承载的极限,人群和财产便会进行拆分,如同季节性转场是分散草场压力,财产(畜群、属民)的分配和人群的拆分则是化解社会压力,解决由人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比重失衡的基本手段。

另外,与人群的拆分相匹配的,游牧社会财产的分配和其他专制统治下的财产私有权之间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彻底性——真正的私有化。通过财产分配,使每一个财产获得者能够成为一个拥有支配权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使其与财产分配者以及其他财产获得者之间在经济和政治上完全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分配后的“实体”,除了独立生存,成为新的群体的起源外,往往以地缘关系或以利害关系原则与其他“实体”进行联合,或者投奔和归附更强大者,以达到生存的目的。无论结果如何,财产分配从根本上避免了社会成员的过度密集,也解决了财富过于集中而导致的失衡为题,保证了经济与社会、政治始终保持平衡状态。所以就游牧社会的本质来说,要形成或维系一个类似“国家”一样复杂的社会结构是很困难的,而且也是有违游牧生产生活规律的。在整个游牧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众多大小共同体分布散处,诸多首领各立名号,分散林立的局面是主流,统一和集中的局面是短暂的,而且往往是由于外部压力所致,比如卫拉特联盟是在东蒙古各部落的轮番军事打击下形成的,联盟盟主并不具有绝对权利,在卫拉特和喀尔喀立下合约后这个联盟便逐渐瓦解直至准噶尔称霸。构成哈萨克的各个部落也是在周边环境的压力下逐渐凝聚成一个共同体,然而各部落、各玉兹还是具有自主权利。


文来源: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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