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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失爆的判定标准

  防爆设备的所有部件都应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GB3836.1---2000等法规条款,如果防爆设备的某个部件有一处不符合上述法规就是“失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联锁装置或闭锁装置等各个部件都符合上述法规要求,才能取得防爆合格证,即认为该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如果一台电气设备其他都符合标准,只是隔爆面有一条伤痕超限,就不能取得防爆合格证,那就是“失爆”。一台防爆电气开关的闭锁装置没有“两防”功能,与隔爆面伤痕超限相比是更为严重的问题,完全应该视为“失爆”,简单地说就是:“开关没有‘两防’等于失爆”。失爆:就是失去耐爆性能和不传爆性能。

  一、设备外壳:凡属于下列情况为失爆。

  (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 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 mm。

  (二)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

  (三)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

  (四)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五)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六)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或螺孔滑扣。

  (七)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Ra 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Ra 值)。

  (八)隔爆面绣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九)结合面上的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mm,深度不超过1 mm的隔爆面不为失爆。

  (十)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0.5mm ,其伤痕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 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十一)隔爆面上不允许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十二)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十三)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于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扣,否则为失爆。

  (十四)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十五)卡兰式的进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板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喇叭嘴最少齿合扣数不的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

  (十六)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于螺栓直径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十七)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二、设备的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咀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属于失爆:

  (一)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1mm以上。

  (二)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

  (三)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跟电缆。

  (四)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五)密封圈部分破坏。

  (六)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氏硬度45º-55º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七)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八)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

  (九)一个引入装置(喇叭咀)内用多个密封圈。

  (十)空闲引入装置(喇叭咀)没有密封挡板时;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2mm以上,挡板厚度小于2mm以上。

  (十一)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

  (十二)进线咀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咀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十三)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未上紧。

  (十四)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转超过半圈的。

  (十五)使用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一)井下供电使用延燃橡套电缆。

  (二)电缆接头没冷补,用胶带裹缠。

  (三)电缆受损严重、破皮外露芯线。

  (四)超负荷运行,电缆严重发热(≥40oC)。

  五、井下供电应做到:

  (一)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二)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三)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安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四)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附:

  1、鸡爪子

  A、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动力(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C、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和不灌注绝缘充填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

  2、羊尾巴:

  电缆末端不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者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

  A、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B、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不超过20mm ,或沿周长三分之一者。

  七、防爆设备类

  1、防爆设备外壳失爆判定标准

  第1条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

  第2条 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

  第3条 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

  第4条 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第5条 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第6条 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或螺孔滑扣。

  第7条 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Ra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Ra值)。

  第8条 隔爆面绣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第9条 结合面上的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mm,深度不超过1mm的隔爆面不为失爆。

  第10条 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0.5mm ,其伤痕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第11条 隔爆面上不允许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第12条 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第13条 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于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扣,否则为失爆。

  第14条 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第15条 卡兰式的进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板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喇叭嘴最少齿合扣数不的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

  第16条 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于螺栓直径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第17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2、防爆设备的电缆引入装置失爆判定标准

  第1条 喇叭咀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第2条 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1mm以上。

  第3条 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

  第4条 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跟电缆。

  第5条 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第6条 密封圈部分破坏。

  第7条 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氏硬度45º-55º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第8条 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第9条 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

  第10条 一个引入装置(喇叭咀)内用多个密封圈。

  第11条 空闲引入装置(喇叭咀)没有密封挡板时;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2mm以上,挡板厚度小于2mm以上。

  第12条 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

  第13条 进线咀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咀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第14条 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未上紧。

  第15条 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转超过半圈的。

  第16条 使用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第17条 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第18条 备用的高压接线口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第19条 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咀)有亲嘴现象。

  第20条 密封圈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属于失爆。

  ⑴、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

  ⑵、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

  ⑶、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3倍(70平方毫米以上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

  第21条 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不得大于2mm(包括2mm)。

  第22条 不用的接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

  第23条 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

  第24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如粗电缆穿不进时,可将深入部分均匀锉细。

  第25条 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伏以下不小于6mm,500伏以上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

  第26条 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或者用绝缘胶灌至三叉口以上。未接线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3、电缆失爆的判定标准

  第1条 电缆接头没冷补,用胶带裹缠。

  第2条 电缆受损严重、破皮外露芯线。

  第3条 超负荷运行,电缆严重发热(≥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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