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井死亡,调解,赔偿,死亡赔偿金]老汉废井死亡,家属获赔十万
一位七十三岁的老人早上外出午饭时间没有回家,一点多钟还没看到老人回家吃饭,家人着急分头寻找,后在一长久没有完工工程的下水道井里找到老人已溺水死亡。经公安侦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公安认定老人属于意外死亡。老人家属向工程主管单位索赔未果,受害人家属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诉状称“2008年5月5日上午8点多钟原告寻找父亲更换香港通行证(因该证被父亲锁在抽屉里),在家附近没有找到父亲,原告就到父亲的菜地去找,到了菜地发现父亲更换了工作服,在菜地附近找了几圈没有找到就回家办事去了。在12点吃中午饭时父亲还没有回家,家里人觉得有点异常。因父亲平时中午12点准时回家,到了中午12点30分还没有看到父亲回家,原告就打电话给姐姐和哥哥,全家人集合后就分头到外面寻找父亲。约13点45分原告二姐在父亲两块菜地之间路旁下水道的井里发现了一件衣服浮在水面,原告知道情况后立即赶到并下井查看,抓起衣服发现父亲已经死在该井里。后经公安派出所侦查得出结论:‘排除他杀可能,初步认定,属意外死亡’。经现场查看致受害人死亡的下水道井口没有加井盖,井旁及周围亦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看到设置任何禁止通过的警示标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dy}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两被告作为该地段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人,应当赔偿五原告因亲属死亡的赔偿金253200元[(20-10)×25320]及丧葬费15564元[6×2594];亲属死亡在下水道井里给五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两被告应当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就上述赔偿事宜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延。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支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