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违约金,调解,利息]欠钱不付法院见
远在厦门的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厚街的某皮革机构厂有较长时间的隔膜泵等喷漆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是通过货运公司发货到东莞交付某皮革机构厂的,每次收货后总是遗留尾款没结清。后经双方对帐双方确认尚有33300元货款没有付清,经多次催收某皮革机械厂还是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称:原、被告间自2002年开始建立隔膜泵等喷漆设备买卖合同关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购单,原告按照原告订购产品及数量发货给被告,原告按期向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一直没有结清,2008年4月原告编制对帐单要求被告对帐,被告对帐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300元没有付清,4月15日除被告的财务人员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外,被告本人亦在对帐单上签字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是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9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3300元。二、双方同意,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0元,以了结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款由被告汇入原告的帐户。三、如被告未依本协议按时如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向东莞市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本协议{dy}项确认之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300元为本金,从2008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61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