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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工人竞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




  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 武俊 赵丑生)根本不是警务人员,却身着警服、佩戴带警衔、警号,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外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警用标志物品的,均系违法行为。这是6月24日,记者在大同市同煤集团办公楼广场遇到的一起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的荒唐事。

   6月24日下午16时许,本网接到热心市民举报称:在大同市同煤集团办公楼广场前,一些本是同煤企业职的工人,却身着警服、佩戴带警衔、警号,在办公楼前公然值勤。在现场,记者看到,两名全副武装的“交警”正在维持车辆秩序,没有正规的指挥手势,只是劝阻车辆按位停车。 

  “您是五大队的交警?”记者问。

  “不是”,一位全副武装的“交警”回答称。 

  “那您怎么穿着警服执勤?”记者再此提问。这位所谓的“交警”这样告诉记者,“我们是同煤集团机关事务管理处的工人,只是在这里维持同煤集团办公楼广场的车辆秩序,警服是单位给买的,警衔、警号都是借来的,目的就是便于维持这里的秩序。” 

  据了解,其自知使用警用标志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在一般保安服务时并不使用,只是在一些可能有纠纷,需要出勤保安更有震慑力时,才会抱着侥幸心理非法使用这类警用标志。

  据悉,近年以来,大同市绝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均已撤换印有警用标志的,改为保安性质的装备。但仍有少数人认为身着印有“警察”标志的服装,配备警用标志的器具,保安会更有震慑力。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价:

    六月,酷暑难耐,城市持续的高温让人着实燥了一把,同煤集团工人借用他人警衔、警号的“光辉”事迹,打破常规,着实给大众降了降温,当事人估计也正在饱受冰火两重天的内心煎熬。
   “衔不是我的,警号也不是我的”,将警衔和警号借出成全其的那位仁兄,也称的上勇气可嘉。

      小惩大诫当警钟长鸣,知法执法需遵法重法。作为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知法犯法着实令人发指,也让公众对执法机关产生质疑。在公信力日趋下降的今天,这样的可笑行为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在不当行为来不及延伸就被扼杀,不良的后果还来不及发生。但其行径的不良影响当引人深思,处罚不大但警钟长鸣,各级机关都应以小见大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作为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你们可知此事?自己都知法犯法又如何行使执法权力,将自己的威信置于足下,任己践踏,是给自己的工作增加挑战还是漠视国家赋予的权力?身在其位,必谋其政,以身作则,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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