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1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91×××86,请注明案号)。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4897.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91×××86,请注明案号)。
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与侯建山、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jc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采纳。被告韩龙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雇主即被告侯建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关于本案不应处理商业三者险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