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很多人认为,推行建造师制度,是取消了项目经理。不是的在七个部委文件建协[2006]7号中明确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建造师执业资格与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的关系。一是要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是改革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取消项目经理。二是要看到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提升项目经理岗位职业标准和整体素质,是完善项目经理知识体系、加快项目管理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并非取代项目经理。三是要弄清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由于经验、业绩和综合能力等原因,即使是部分已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也不一定具备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上岗条件。但这些人员可作为项目经理后备力量,在实践中重点加以培养和锻炼。四是要坚持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逐步从具有建造师或相应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中挑选。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施工管理体制上一个重大的改革,对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项目经理责任制仍然要继续坚持,国发[2003]5号文是取消项目经理资质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仍然是施工企业某一具体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有变化的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选聘哪位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决定,那是企业行为。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所以,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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